第三十一条

有效

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及重大旅游等项目,应当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