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电解、制药、烟花爆竹生产和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