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电解、制药、烟花爆竹生产和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禁止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