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黄材水库灌区、青羊湖国有林场、炭河里遗址等管理机构落实保护措施和管理责任,加强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转运、集中处置等管理制度,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