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掘坑、填塘、开窑、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
(四)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焚烧垃圾、秸秆,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烧炭、烧香点烛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五)毁损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牌等标志;
(六)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改变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