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与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