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按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