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并在风景名胜区入口设立标志。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