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放任饲养、经营或者管理的犬只经常发出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