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用犬绳牵领犬只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或者第三项规定,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未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
(二)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场所,或者第二款管理者自主决定的犬只禁止进入的单位和场所。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