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疫苗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十二个月免疫一次。

相关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情况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