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大中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