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和佩带标志,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罚没收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