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