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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已修改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1日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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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