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请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

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评定工作应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