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