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当地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