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依法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编制。

县(区)人民政府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