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亳州特色名吃制作技艺,鼓励和支持创新、推广亳州美食产品,开发具有亳州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亳州美食内涵。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特色餐饮食品品牌推荐名录。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