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优质中医药资源和生态资源,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鼓励依托中医药资源、华佗五禽戏和亳州药膳等医养资源,发展旅游观光、休闲养生、医疗保健、运动康体、健康膳食等康养旅游,开发康养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