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防教育综合基地、皖北烈士陵园、新四军第四师纪念馆、辉山红色景区和板桥集战斗纪念馆等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红色旅游景区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