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依法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河道(沟、塘)、空置房产等开发旅游项目。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