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旅游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强信贷支持。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资本通过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