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其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并处所造成损失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