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截留、私分挪用、贪污义务植树资金、物资,或者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