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单位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