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专项用于义务植树的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