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专项用于义务植树的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