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科学、合理设立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基地、接待点。

鼓励有条件的林权经营者建立面积不少于六十亩的义务植树基地、接待点,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接待工作。

林草主管部门和林权所有单位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