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绿化委员会根据国土绿化实际需要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满足社会各界参与义务植树需要。

鼓励在街头绿地、住宅小区、村庄周边、房前屋后等适宜区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