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义务植树成果巩固,做好林地管护用房、生产道路、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防火物资、灌溉、监测、有害生物防控等设施设备的建设、设置。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