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及规划的审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