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