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