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