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