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企业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