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