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