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