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