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