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