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