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