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