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或者验收不合格即强行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