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元至五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