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严重砂化区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