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规划。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根据当地水土资源,修建围山水平沟田、水平梯田、水池、水窖等蓄水保土工程和引水工程,整治排水系统,建立经济沟、经济坡等高效益单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