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因地制宜,搞好规划,集中治理,连续治理,综合治理。

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