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开发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治理水土流失应当因地制宜,搞好规划,集中治理,连续治理,综合治理。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