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